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6:50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20:33
1、残疾军人住院时,医疗费用需自己先垫付。
2、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到医院相关科室打印费用明细清单、复印病历首页和医嘱单;
3、将以上的资料需要交民政局汇总后,再转到医保办进行报销;
4、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补助95%、五级至六级补助90%。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医疗机构,将部分*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等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20:34
省市住院按照80-95%的报销,门诊就是依据普通职工医保待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接收安置。
2、最新规定指出,经区*同意,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
3、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4年下发的《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中为伤残人员换发新式证件。此次换发的有《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
其中《残疾军人证》封皮为红色,其他三种封皮为蓝色,封面烫金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证件采用多种防伪技术。为保护伤残人员的隐私并适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新式证件一律取消了伤残待遇及残情介绍等栏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20:34
伤残军人参加城镇医保的住院费用报销规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20:35
一楼给你回答的是法规,我要给你讲实际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20:35
【现役军人 伤残 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