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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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5:33
随班就读是指特殊儿童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和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一种教育形式。对随班就读的学生除了按普通教育的基本要求教育外, 还要针对随读生的特殊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服务,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康复和补偿训练,努力使他们和其他正常学生一样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造等等,让他们今后自立、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势头。低龄化侵财性、暴力性犯罪呈现多发性趋势。如何做好这一群体的矫治工作,使其尽快回归健康的成长道路,这是当前需要我们加以积极探索和认真思考的问题。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仅仅依靠*门,难以实现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的有效监管和错失矫正,而工读学校数量少,况且大量学生进入专为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设立的专门学校,也会给这些学生回归社会、重塑人生带来困难。对于这些达不到刑处程度,无需判刑收监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来说,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能够让他们回到原来的学习生活环境,跟班就读,就地矫正。
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虽然恨铁不成钢,但是他们仍然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和其他孩子一样接受普通的教育。遗憾的是,这些孩子的家长大多教育能力有限,方法简单粗暴,动辄打骂孩子,或者完全放任自流,导致这些孩子流离于家庭教育之外,成为无人管、管不了的野孩子。而这些孩子所生活的社区也很担心,惧怕他们继续为害乡里,破坏社区安宁。学校的老师、学生对这些孩子的习性比较了解,对他们回到原班级就读心有疑虑,担心他们再度违法犯罪,对同学、班级、学校形成不良影响。
这些本来“发育”不良的孩子,如果再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将可能导致他们失学,甚至失去家庭,失去亲人和朋友,其中一部分孩子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不仅丧失了使其转变、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对于犯罪青少年来说,适当的惩罚和管制对于矫正其*个性品质和不良行为的习惯动力定型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要发展、健全其积极的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意识要求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动力定型,完成社会化进程或进行再社会化,仅仅依靠封闭式的教育改造措施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更可怕的是在封闭式强制性教育改造过程中,彼此间的交叉感染,往往难以避免,这对于缺乏“免疫力”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而言,必将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将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召回学校,继续跟班就读,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可能。首先,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符合其转化矫正的要求。学校有良好的催人向上的氛围,教师和善、同学友爱,学习气氛好,置身其中,更易于催人求真向善。其次,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跟班就读容易达成矫正目的。无论是学校领导,还是学校教师,虽不是犯罪行为矫正专家,但他们都受过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训练,熟知孩子的所想所虑,在如何转化后进生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把孩子放在这里,最容易达成矫正目标。再其次,矫正成果巩固性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必须反复抓,抓反复,没有足够的耐心、细心,常常容易造成前功尽弃。老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具有坚韧的工作品格、持之以恒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能够确保矫正效果得到充分巩固。再其次,矫正责任便于落实。学校作为一个严密的教育教学部门,组织性好,考核体系完善,教师责任心强,同伴可以给与更多的鼓励和关怀,相关帮教措施便于得到充分落实。最后,跟班就读有利于罪错学生回归社会。最好的矫正,应该是其原有生存环境和正常生活状况下的逐渐改善和巩固,短时间内的强制矫正,其巩固性往往难以保证,当他们回到社会的时候,可能由于不适应而被边缘化。 司法意义
将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落实跟班就读,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义务教育法》“学校”一章明确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对于那些未达刑事处罚尺度和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来说,义务教育更是必须保障的。为防止学校以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为由,拒绝这些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返校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法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正义,保障社会秩序。教育的目的是改善人,促进人的发展,最终达成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的随班就读矫正,对其进行品格完善和行为矫治,使其成为社会有用的人,这和法律的立法原则是统一、相融的。当然,允许随班就读的违法犯罪学生也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即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生不具有重大恶意(其犯罪行为不是蓄谋已久的故意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之前并无犯罪记录,显属初犯;在犯罪事实中属并非主要策划人,而是跟随主要犯罪人或在成年犯罪人员的引诱、教唆,甚至胁迫之下,担任胁从犯罪的从犯;其犯罪行为完全是无知的恶作剧行为);达不到收监处罚的年龄,达不到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严重程度,行为人不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满足这些条件,法律才支持其在校矫正,跟班就读。
社会意义
曾经造成过的社会危害,使社区对之心存芥蒂,甚至心存恐惧。但是,孤立他们,阻断他们正常的社会联系和交往,压缩、剥夺他们的生存空间,很容易使之失去矫治的机会,从而走向自暴自弃,甚至将之推向社会对立面,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跟班就读,用友善的阳光雨露温暖滋润他们的心灵,促进他们回归社会,减少暴力、敌意,增进理解、友情,对于构建和平、友爱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文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关注全体人的发展,关注人的可持续发展。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通常存在消极、自卑、焦虑、孤僻、对抗、暴力的心理痼疾,他们获得尊重的需要,获得友谊的需要,获得正常发展的需要比起普通学生更加迫切。对他们的矫治需要从身心到情感的全面关怀,给予他们足够的友爱、善良、信任、互助,对于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律、自强的品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跟班就读,就是对人的最好关怀。我们的口号就是“不让一个同学落下,不让一个同学落下一个方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5:33
随班就读是指特殊儿童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和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一种教育形式。对随班就读的学生除了按普通教育的基本要求教育外, 还要针对随读生的特殊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服务,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康复和补偿训练,努力使他们和其他正常学生一样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造等等,让他们今后自立、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势头。低龄化侵财性、暴力性犯罪呈现多发性趋势。如何做好这一群体的矫治工作,使其尽快回归健康的成长道路,这是当前需要我们加以积极探索和认真思考的问题。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仅仅依靠*门,难以实现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的有效监管和错失矫正,而工读学校数量少,况且大量学生进入专为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设立的专门学校,也会给这些学生回归社会、重塑人生带来困难。对于这些达不到刑处程度,无需判刑收监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来说,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能够让他们回到原来的学习生活环境,跟班就读,就地矫正。
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虽然恨铁不成钢,但是他们仍然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和其他孩子一样接受普通的教育。遗憾的是,这些孩子的家长大多教育能力有限,方法简单粗暴,动辄打骂孩子,或者完全放任自流,导致这些孩子流离于家庭教育之外,成为无人管、管不了的野孩子。而这些孩子所生活的社区也很担心,惧怕他们继续为害乡里,破坏社区安宁。学校的老师、学生对这些孩子的习性比较了解,对他们回到原班级就读心有疑虑,担心他们再度违法犯罪,对同学、班级、学校形成不良影响。
这些本来“发育”不良的孩子,如果再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将可能导致他们失学,甚至失去家庭,失去亲人和朋友,其中一部分孩子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不仅丧失了使其转变、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对于犯罪青少年来说,适当的惩罚和管制对于矫正其*个性品质和不良行为的习惯动力定型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要发展、健全其积极的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意识要求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动力定型,完成社会化进程或进行再社会化,仅仅依靠封闭式的教育改造措施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更可怕的是在封闭式强制性教育改造过程中,彼此间的交叉感染,往往难以避免,这对于缺乏“免疫力”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而言,必将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将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召回学校,继续跟班就读,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可能。首先,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符合其转化矫正的要求。学校有良好的催人向上的氛围,教师和善、同学友爱,学习气氛好,置身其中,更易于催人求真向善。其次,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跟班就读容易达成矫正目的。无论是学校领导,还是学校教师,虽不是犯罪行为矫正专家,但他们都受过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训练,熟知孩子的所想所虑,在如何转化后进生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把孩子放在这里,最容易达成矫正目标。再其次,矫正成果巩固性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必须反复抓,抓反复,没有足够的耐心、细心,常常容易造成前功尽弃。老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具有坚韧的工作品格、持之以恒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能够确保矫正效果得到充分巩固。再其次,矫正责任便于落实。学校作为一个严密的教育教学部门,组织性好,考核体系完善,教师责任心强,同伴可以给与更多的鼓励和关怀,相关帮教措施便于得到充分落实。最后,跟班就读有利于罪错学生回归社会。最好的矫正,应该是其原有生存环境和正常生活状况下的逐渐改善和巩固,短时间内的强制矫正,其巩固性往往难以保证,当他们回到社会的时候,可能由于不适应而被边缘化。 司法意义
将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落实跟班就读,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义务教育法》“学校”一章明确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对于那些未达刑事处罚尺度和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来说,义务教育更是必须保障的。为防止学校以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为由,拒绝这些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返校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法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正义,保障社会秩序。教育的目的是改善人,促进人的发展,最终达成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的随班就读矫正,对其进行品格完善和行为矫治,使其成为社会有用的人,这和法律的立法原则是统一、相融的。当然,允许随班就读的违法犯罪学生也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即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生不具有重大恶意(其犯罪行为不是蓄谋已久的故意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之前并无犯罪记录,显属初犯;在犯罪事实中属并非主要策划人,而是跟随主要犯罪人或在成年犯罪人员的引诱、教唆,甚至胁迫之下,担任胁从犯罪的从犯;其犯罪行为完全是无知的恶作剧行为);达不到收监处罚的年龄,达不到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严重程度,行为人不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满足这些条件,法律才支持其在校矫正,跟班就读。
社会意义
曾经造成过的社会危害,使社区对之心存芥蒂,甚至心存恐惧。但是,孤立他们,阻断他们正常的社会联系和交往,压缩、剥夺他们的生存空间,很容易使之失去矫治的机会,从而走向自暴自弃,甚至将之推向社会对立面,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跟班就读,用友善的阳光雨露温暖滋润他们的心灵,促进他们回归社会,减少暴力、敌意,增进理解、友情,对于构建和平、友爱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文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关注全体人的发展,关注人的可持续发展。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通常存在消极、自卑、焦虑、孤僻、对抗、暴力的心理痼疾,他们获得尊重的需要,获得友谊的需要,获得正常发展的需要比起普通学生更加迫切。对他们的矫治需要从身心到情感的全面关怀,给予他们足够的友爱、善良、信任、互助,对于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律、自强的品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跟班就读,就是对人的最好关怀。我们的口号就是“不让一个同学落下,不让一个同学落下一个方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5:33
随班就读是指特殊儿童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和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一种教育形式。对随班就读的学生除了按普通教育的基本要求教育外, 还要针对随读生的特殊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服务,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康复和补偿训练,努力使他们和其他正常学生一样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造等等,让他们今后自立、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势头。低龄化侵财性、暴力性犯罪呈现多发性趋势。如何做好这一群体的矫治工作,使其尽快回归健康的成长道路,这是当前需要我们加以积极探索和认真思考的问题。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仅仅依靠*门,难以实现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的有效监管和错失矫正,而工读学校数量少,况且大量学生进入专为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设立的专门学校,也会给这些学生回归社会、重塑人生带来困难。对于这些达不到刑处程度,无需判刑收监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来说,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能够让他们回到原来的学习生活环境,跟班就读,就地矫正。
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虽然恨铁不成钢,但是他们仍然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和其他孩子一样接受普通的教育。遗憾的是,这些孩子的家长大多教育能力有限,方法简单粗暴,动辄打骂孩子,或者完全放任自流,导致这些孩子流离于家庭教育之外,成为无人管、管不了的野孩子。而这些孩子所生活的社区也很担心,惧怕他们继续为害乡里,破坏社区安宁。学校的老师、学生对这些孩子的习性比较了解,对他们回到原班级就读心有疑虑,担心他们再度违法犯罪,对同学、班级、学校形成不良影响。
这些本来“发育”不良的孩子,如果再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将可能导致他们失学,甚至失去家庭,失去亲人和朋友,其中一部分孩子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不仅丧失了使其转变、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对于犯罪青少年来说,适当的惩罚和管制对于矫正其*个性品质和不良行为的习惯动力定型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要发展、健全其积极的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意识要求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动力定型,完成社会化进程或进行再社会化,仅仅依靠封闭式的教育改造措施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更可怕的是在封闭式强制性教育改造过程中,彼此间的交叉感染,往往难以避免,这对于缺乏“免疫力”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而言,必将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将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召回学校,继续跟班就读,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可能。首先,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符合其转化矫正的要求。学校有良好的催人向上的氛围,教师和善、同学友爱,学习气氛好,置身其中,更易于催人求真向善。其次,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跟班就读容易达成矫正目的。无论是学校领导,还是学校教师,虽不是犯罪行为矫正专家,但他们都受过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训练,熟知孩子的所想所虑,在如何转化后进生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把孩子放在这里,最容易达成矫正目标。再其次,矫正成果巩固性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必须反复抓,抓反复,没有足够的耐心、细心,常常容易造成前功尽弃。老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具有坚韧的工作品格、持之以恒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能够确保矫正效果得到充分巩固。再其次,矫正责任便于落实。学校作为一个严密的教育教学部门,组织性好,考核体系完善,教师责任心强,同伴可以给与更多的鼓励和关怀,相关帮教措施便于得到充分落实。最后,跟班就读有利于罪错学生回归社会。最好的矫正,应该是其原有生存环境和正常生活状况下的逐渐改善和巩固,短时间内的强制矫正,其巩固性往往难以保证,当他们回到社会的时候,可能由于不适应而被边缘化。 司法意义
将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落实跟班就读,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义务教育法》“学校”一章明确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对于那些未达刑事处罚尺度和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来说,义务教育更是必须保障的。为防止学校以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为由,拒绝这些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返校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法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正义,保障社会秩序。教育的目的是改善人,促进人的发展,最终达成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的随班就读矫正,对其进行品格完善和行为矫治,使其成为社会有用的人,这和法律的立法原则是统一、相融的。当然,允许随班就读的违法犯罪学生也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即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生不具有重大恶意(其犯罪行为不是蓄谋已久的故意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之前并无犯罪记录,显属初犯;在犯罪事实中属并非主要策划人,而是跟随主要犯罪人或在成年犯罪人员的引诱、教唆,甚至胁迫之下,担任胁从犯罪的从犯;其犯罪行为完全是无知的恶作剧行为);达不到收监处罚的年龄,达不到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严重程度,行为人不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满足这些条件,法律才支持其在校矫正,跟班就读。
社会意义
曾经造成过的社会危害,使社区对之心存芥蒂,甚至心存恐惧。但是,孤立他们,阻断他们正常的社会联系和交往,压缩、剥夺他们的生存空间,很容易使之失去矫治的机会,从而走向自暴自弃,甚至将之推向社会对立面,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跟班就读,用友善的阳光雨露温暖滋润他们的心灵,促进他们回归社会,减少暴力、敌意,增进理解、友情,对于构建和平、友爱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文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关注全体人的发展,关注人的可持续发展。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通常存在消极、自卑、焦虑、孤僻、对抗、暴力的心理痼疾,他们获得尊重的需要,获得友谊的需要,获得正常发展的需要比起普通学生更加迫切。对他们的矫治需要从身心到情感的全面关怀,给予他们足够的友爱、善良、信任、互助,对于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律、自强的品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跟班就读,就是对人的最好关怀。我们的口号就是“不让一个同学落下,不让一个同学落下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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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班就读是指特殊儿童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和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一种教育形式。对随班就读的学生除了按普通教育的基本要求教育外, 还要针对随读生的特殊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服务,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康复和补偿训练,努力使他们和其他正常学生一样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造等等,让他们今后自立、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势头。低龄化侵财性、暴力性犯罪呈现多发性趋势。如何做好这一群体的矫治工作,使其尽快回归健康的成长道路,这是当前需要我们加以积极探索和认真思考的问题。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仅仅依靠*门,难以实现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的有效监管和错失矫正,而工读学校数量少,况且大量学生进入专为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设立的专门学校,也会给这些学生回归社会、重塑人生带来困难。对于这些达不到刑处程度,无需判刑收监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来说,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能够让他们回到原来的学习生活环境,跟班就读,就地矫正。
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虽然恨铁不成钢,但是他们仍然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和其他孩子一样接受普通的教育。遗憾的是,这些孩子的家长大多教育能力有限,方法简单粗暴,动辄打骂孩子,或者完全放任自流,导致这些孩子流离于家庭教育之外,成为无人管、管不了的野孩子。而这些孩子所生活的社区也很担心,惧怕他们继续为害乡里,破坏社区安宁。学校的老师、学生对这些孩子的习性比较了解,对他们回到原班级就读心有疑虑,担心他们再度违法犯罪,对同学、班级、学校形成不良影响。
这些本来“发育”不良的孩子,如果再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将可能导致他们失学,甚至失去家庭,失去亲人和朋友,其中一部分孩子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不仅丧失了使其转变、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对于犯罪青少年来说,适当的惩罚和管制对于矫正其*个性品质和不良行为的习惯动力定型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要发展、健全其积极的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意识要求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动力定型,完成社会化进程或进行再社会化,仅仅依靠封闭式的教育改造措施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更可怕的是在封闭式强制性教育改造过程中,彼此间的交叉感染,往往难以避免,这对于缺乏“免疫力”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而言,必将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将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召回学校,继续跟班就读,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可能。首先,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符合其转化矫正的要求。学校有良好的催人向上的氛围,教师和善、同学友爱,学习气氛好,置身其中,更易于催人求真向善。其次,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跟班就读容易达成矫正目的。无论是学校领导,还是学校教师,虽不是犯罪行为矫正专家,但他们都受过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训练,熟知孩子的所想所虑,在如何转化后进生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把孩子放在这里,最容易达成矫正目标。再其次,矫正成果巩固性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必须反复抓,抓反复,没有足够的耐心、细心,常常容易造成前功尽弃。老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具有坚韧的工作品格、持之以恒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能够确保矫正效果得到充分巩固。再其次,矫正责任便于落实。学校作为一个严密的教育教学部门,组织性好,考核体系完善,教师责任心强,同伴可以给与更多的鼓励和关怀,相关帮教措施便于得到充分落实。最后,跟班就读有利于罪错学生回归社会。最好的矫正,应该是其原有生存环境和正常生活状况下的逐渐改善和巩固,短时间内的强制矫正,其巩固性往往难以保证,当他们回到社会的时候,可能由于不适应而被边缘化。 司法意义
将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落实跟班就读,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义务教育法》“学校”一章明确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对于那些未达刑事处罚尺度和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来说,义务教育更是必须保障的。为防止学校以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为由,拒绝这些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返校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法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正义,保障社会秩序。教育的目的是改善人,促进人的发展,最终达成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的随班就读矫正,对其进行品格完善和行为矫治,使其成为社会有用的人,这和法律的立法原则是统一、相融的。当然,允许随班就读的违法犯罪学生也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即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生不具有重大恶意(其犯罪行为不是蓄谋已久的故意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之前并无犯罪记录,显属初犯;在犯罪事实中属并非主要策划人,而是跟随主要犯罪人或在成年犯罪人员的引诱、教唆,甚至胁迫之下,担任胁从犯罪的从犯;其犯罪行为完全是无知的恶作剧行为);达不到收监处罚的年龄,达不到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严重程度,行为人不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满足这些条件,法律才支持其在校矫正,跟班就读。
社会意义
曾经造成过的社会危害,使社区对之心存芥蒂,甚至心存恐惧。但是,孤立他们,阻断他们正常的社会联系和交往,压缩、剥夺他们的生存空间,很容易使之失去矫治的机会,从而走向自暴自弃,甚至将之推向社会对立面,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跟班就读,用友善的阳光雨露温暖滋润他们的心灵,促进他们回归社会,减少暴力、敌意,增进理解、友情,对于构建和平、友爱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文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关注全体人的发展,关注人的可持续发展。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通常存在消极、自卑、焦虑、孤僻、对抗、暴力的心理痼疾,他们获得尊重的需要,获得友谊的需要,获得正常发展的需要比起普通学生更加迫切。对他们的矫治需要从身心到情感的全面关怀,给予他们足够的友爱、善良、信任、互助,对于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律、自强的品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跟班就读,就是对人的最好关怀。我们的口号就是“不让一个同学落下,不让一个同学落下一个方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5:33
随班就读是指特殊儿童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和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一种教育形式。对随班就读的学生除了按普通教育的基本要求教育外, 还要针对随读生的特殊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服务,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康复和补偿训练,努力使他们和其他正常学生一样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造等等,让他们今后自立、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势头。低龄化侵财性、暴力性犯罪呈现多发性趋势。如何做好这一群体的矫治工作,使其尽快回归健康的成长道路,这是当前需要我们加以积极探索和认真思考的问题。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仅仅依靠*门,难以实现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的有效监管和错失矫正,而工读学校数量少,况且大量学生进入专为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设立的专门学校,也会给这些学生回归社会、重塑人生带来困难。对于这些达不到刑处程度,无需判刑收监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来说,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能够让他们回到原来的学习生活环境,跟班就读,就地矫正。
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虽然恨铁不成钢,但是他们仍然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和其他孩子一样接受普通的教育。遗憾的是,这些孩子的家长大多教育能力有限,方法简单粗暴,动辄打骂孩子,或者完全放任自流,导致这些孩子流离于家庭教育之外,成为无人管、管不了的野孩子。而这些孩子所生活的社区也很担心,惧怕他们继续为害乡里,破坏社区安宁。学校的老师、学生对这些孩子的习性比较了解,对他们回到原班级就读心有疑虑,担心他们再度违法犯罪,对同学、班级、学校形成不良影响。
这些本来“发育”不良的孩子,如果再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将可能导致他们失学,甚至失去家庭,失去亲人和朋友,其中一部分孩子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不仅丧失了使其转变、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对于犯罪青少年来说,适当的惩罚和管制对于矫正其*个性品质和不良行为的习惯动力定型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要发展、健全其积极的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意识要求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动力定型,完成社会化进程或进行再社会化,仅仅依靠封闭式的教育改造措施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更可怕的是在封闭式强制性教育改造过程中,彼此间的交叉感染,往往难以避免,这对于缺乏“免疫力”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而言,必将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将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召回学校,继续跟班就读,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可能。首先,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符合其转化矫正的要求。学校有良好的催人向上的氛围,教师和善、同学友爱,学习气氛好,置身其中,更易于催人求真向善。其次,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跟班就读容易达成矫正目的。无论是学校领导,还是学校教师,虽不是犯罪行为矫正专家,但他们都受过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训练,熟知孩子的所想所虑,在如何转化后进生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把孩子放在这里,最容易达成矫正目标。再其次,矫正成果巩固性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必须反复抓,抓反复,没有足够的耐心、细心,常常容易造成前功尽弃。老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具有坚韧的工作品格、持之以恒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能够确保矫正效果得到充分巩固。再其次,矫正责任便于落实。学校作为一个严密的教育教学部门,组织性好,考核体系完善,教师责任心强,同伴可以给与更多的鼓励和关怀,相关帮教措施便于得到充分落实。最后,跟班就读有利于罪错学生回归社会。最好的矫正,应该是其原有生存环境和正常生活状况下的逐渐改善和巩固,短时间内的强制矫正,其巩固性往往难以保证,当他们回到社会的时候,可能由于不适应而被边缘化。 司法意义
将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落实跟班就读,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义务教育法》“学校”一章明确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对于那些未达刑事处罚尺度和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来说,义务教育更是必须保障的。为防止学校以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为由,拒绝这些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返校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法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正义,保障社会秩序。教育的目的是改善人,促进人的发展,最终达成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的随班就读矫正,对其进行品格完善和行为矫治,使其成为社会有用的人,这和法律的立法原则是统一、相融的。当然,允许随班就读的违法犯罪学生也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即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生不具有重大恶意(其犯罪行为不是蓄谋已久的故意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之前并无犯罪记录,显属初犯;在犯罪事实中属并非主要策划人,而是跟随主要犯罪人或在成年犯罪人员的引诱、教唆,甚至胁迫之下,担任胁从犯罪的从犯;其犯罪行为完全是无知的恶作剧行为);达不到收监处罚的年龄,达不到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严重程度,行为人不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满足这些条件,法律才支持其在校矫正,跟班就读。
社会意义
曾经造成过的社会危害,使社区对之心存芥蒂,甚至心存恐惧。但是,孤立他们,阻断他们正常的社会联系和交往,压缩、剥夺他们的生存空间,很容易使之失去矫治的机会,从而走向自暴自弃,甚至将之推向社会对立面,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跟班就读,用友善的阳光雨露温暖滋润他们的心灵,促进他们回归社会,减少暴力、敌意,增进理解、友情,对于构建和平、友爱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文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关注全体人的发展,关注人的可持续发展。未成年违法犯罪学生通常存在消极、自卑、焦虑、孤僻、对抗、暴力的心理痼疾,他们获得尊重的需要,获得友谊的需要,获得正常发展的需要比起普通学生更加迫切。对他们的矫治需要从身心到情感的全面关怀,给予他们足够的友爱、善良、信任、互助,对于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律、自强的品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跟班就读,就是对人的最好关怀。我们的口号就是“不让一个同学落下,不让一个同学落下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