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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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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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7 10:10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以下为《最高人民*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全文:
《最高人民*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最高人民*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六条 举报中心接谈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
第七条 举报中心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最高人民*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址:http://jubao.court.gov.cn/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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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7 10:10
我们是靖宇县*2017吉0622行初10号案原告、2017吉0622民初781号案被告,两案中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是同一块土地,是未经*确权的争议案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是违法立案、枉法判决,判决书将依法依据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判决给村集体所有,给我们第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造成了价值1000多万元土地的损失,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二审是白山中院(2018)吉06行申1号、(2018)吉06民终53号,再审是吉林省高院(2018)民申2209号。结果是一错再错,一错到底。事实证据如下:
1、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1、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本案涉及的土地没有经过*确权和处理,双方均没有土地所有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处理决定。民初781号案原告提供的是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不具有行*律效力,会议记录仅是处理问题的初步意见,没有经过*确权、颁发证书,于洋以前的协议书是流转租赁协议书,不属于承包经营权合同,已经被仲裁书认定无效、裁决终止。无效的合同不准恢复为有效。于洋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是在山东原籍取得承包地后,于1992年来靖安村落户的。他在靖安村永远也得不到承包经营权。第二次流转是同样违法,是知法犯法,双方均未实际的取得承包经营权,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行为,处理争议和确权认定是合法有效的,*并没有终结废止该裁决书,裁决书两处认定该土地属第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无根无据硬是判给村集体所有。裁决书的认定有是有强大的法律依据的:
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生产队变为村民小组,原来是那个生产队集体所有土地依然归那个村民小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就是从原生产队沿袭下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十二条,物权法六十条都有同样的规定。
1997年8月27日《***、**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可见,”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意在强调要坚持各村民小组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承认村民小组对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200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中明确提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对土地确权提出了具体要求:
1.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这里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的依据条件是;是否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限(靖安村四个小组从未打破界限)。《集体土地所有权定义编辑》中规定:“村民小组(生产队)或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拥有小组所有农户全部耕地、林地、水域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约占农村集体所有权面积的90%以上;主要由集体化时期农户入社形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大队)拥有村委会、村办企业、村办小学等机构的土地所有权,大多通过集体化时期各生产队(村民小组)撵地形成,约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的5%;”
只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委会(原生产大队)历来就没有集体耕地,没有土地来源。没有事实证据,没有法律依据。只有一村一组,或者村下面不分组的归村所有。凡是村下面分两个小组以上的都要确权给村民小组所有。这是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承包法以及党**,国土资源部做出的硬性规定,必须落实执行。这些法规永远是新的,
这是针对全国农村土地的硬性规定,也同时肯定了村民小组组织存在的合法性、必要性。也是承认村民小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该争议土地是第三小组村民(原生产队社员)在合作化时期将各农户的土地,耕畜投入互助组、初级社而沿袭下来的,所以第三小组对该土地的所有权是固有的,是法定的,村委会(村集体)没有土地来源渠道,何来集体土地。在庭审中村委会没有主张所有权,本案法官有法不依,枉法判决土地归村集体所有,这是无根无据,主观臆断,自以为是的信口开河,却给农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给国土局的土地确权工作造成了干扰,请求吉林省高院调卷审查,本案实属违法立案枉法判决,依法撤销本案5五个判决书,交行政机关解决。
申请人:蒋学如、王金红等8人
代表人:王玉臣 系该小组集体组织成员 直接利害关系人 住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身份证号码:220622194202280013 手机号:13331595949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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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7 10:11
关于巴彦县*违法违纪办假案 黑案的举报材料 纪检部门:我是巴彦县*(2017)黑0126民初2748号案件中的当事人杨晶波,我实名举报巴彦县*严重违法违纪,办假案黑案已经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2016年7月16日,被告杨德志向往借款586万余元,在到期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我向巴彦县*提起诉讼,后经生效判决确认杨德志应当偿还我 欠款375万余元。该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杨德志为了逃避债务,与其内弟串通制造借款100万的假案,其内弟于成佳持杨德志出具的借条于2016年7月7日向巴彦县*提起诉前保全,将杨德志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华鸿路金色莱茵的一处高档住宅予以查封。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巴彦县*竟然于2016年7月6日即下达了诉前保全裁定,尤其是裁定书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于成佳直到2016年8月15日才向巴彦县*起诉立案,超过保全期限10天,但巴彦县*并未解除其诉前保全,而且巴彦县*的办案法官并未审查案件的真伪,也不审查100万元资金的交付情况和资金流向,即下制作下达了所谓的民事调解书,其实明眼人一看即知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 巴彦县*执行局仍然依据已经失效的诉前保全来执行保全财产,在未经过公告竞拍,评估作价等法定程序,也未通知后续查封人杨晶波参与竞拍的情况下,竟然将金色莱茵的房产作价165.5万元拍卖,拍卖款165.5万元全部转到了于成佳账户,其实调解书中确定的还款额为100万元并未包含利息,但*执行人员解释说多出的65.5万元为利息,该案主要存在以下几项问题无法解释: 1于成佳向巴彦县*申请保全的时间为2016年7月7日,但巴彦县*下达的保全裁定书的日期为2016年7月6日,竟然早于申请时间。 2申请保全为期限为30天,但申请人直到40天后才起诉立案,巴彦县*为何还认为该保全仍然有效。 3被执行人杨德志与其内弟于成佳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属实,巴彦县* 有义务审查清楚却不予审查。 4被执行标的物金色莱茵的房产属于高档住宅,每平方米均价为2.5万-3万元之间,巴彦县*执行局通过什么程序将该房屋以每平方米1.3万元的低价拍卖掉。 5于成佳与杨德志之间的所谓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巴彦县*制作的调解书中也没有确定利息,执行款中剩余的65.5万元凭什么就变成利息了。 因此,强烈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涉案法官予以严格审查,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让当事人真正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附相关证据材料: 1巴彦县*(2016)黑0126民初 209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2保全申请书一份 3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份。 4巴彦县*(2016)黑0126财保25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5巴彦县*调解协议书一份。 6于成佳起诉状一份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举报人:杨晶波 身份证号:23012619771221401x 联系电话:1394568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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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7 10:11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法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及证据,作出枉法裁判,后执行法官变本加厉,办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交易案,强夺人民合法财产权利!侮辱我的人格尊严,我依照国法强烈不服,起诉,上诉,中级人民*,经查明事实明确作裁定书:撤销福建省闽清县人民*一审判决书;本案返回福建省闽清县人民*重新审理;当事人预交上诉费退回。2018年1月23日。闽清县*正副精心策划,官官相护,是一个有预谋,有计划,内外勾结,分工明确的作案团伙严重触犯《刑法》第399条;《法官法》第32条及33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15条等有关法律法规:闽清县*要编造2018年闽0124民初969号"追偿权"案件,违反中级*文书,就旧原文,故意违背事实及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想方设法,不择手段,违法违纪行为,黑恶势力,强权硬判等事件。
但福建省闽清县人民*对本案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还没有依法给予以调查追责,依法依理及时纠正解决。其他还有8项案件经福建省高级审核后发给申诉表格填写后由省高院寄到中级*经领导审核亲笔批示寄到闽清县人民*立案庭处理,立案庭叫我写清楚申诉状8项提交闽清县人民*立案庭工作人员,2018年5月25日。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至今未通知立案?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苟为家国天下事,吉凶祸福共除奸。誓反*扑国难,不惧生死写史篇。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百身!
闽清县*违法违纪行为,不敢作出裁定书:立案或者不立案处理吗?《人民*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条例: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明知具有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式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在案卷中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不收敛,不收手,这是不守*纪律和*规矩的具体表现,必须予以严肃处理,深刻说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正"四风"任重道远,必须"依法治国"落实见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7 10:12
你好,举报人施有如,
被举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冤家错案,编造谎言证据,侵犯*。
一,事情发生发生在2012年9月11曰,魏先红做胃镜,是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红十字台胞医院,说浅表性胃炎,无做病例化验,治到十个月胃癌晚期,手术花疗,造成施有如经济压力,和魏先红死亡,担是魏先红大意中被害,可医院赖得性作,编造谎言,医院说话猖狂,误死好多人,同魏先红生病开始一直在投诉,可象山县*人包庇纵容,我有理无话说,可我一直想*告诉,可*人不给我,一,被举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包庇纵容,二,编造谎言证据误判,三,冻结施有如银行卡,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五,违反中国*党组织纪律,和党*号召,六,贪污受贿可能性很大,请上级查明事实情况,以上事实,施有如手机号1385825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