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3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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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5:34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受害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 应赔偿: 1.施救时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2.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3.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 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