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30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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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9:48
回答如下:
标题:公司要半年后才给交社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LZ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
且可以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规定,生效日期应为上岗
之日(签订日期应为签订合同当天),根据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LZ可
以要求从2009年1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工作满1年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在岗期间发生了药费、工
伤等情况,其所有费用应比照社保规定,有公司负担。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
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
款:”中的第七款“社会保险”,要求公司为你补缴至2009年11月。
最后,希望LZ能先咨询社保机构12333和单位所属地区社保的仲裁机构。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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