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送达与取证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与取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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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30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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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11:40
机构性质不同、管辖权来源不同。
1、 机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是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各个仲裁机构是相互独立,没有级别管辖权。而审理民事诉讼的*,是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间有上下级关系。
2、 管辖权来源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它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而*审理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是由法律赋予的,而非当事人双方的授权,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就可以管辖,而不必双方当事人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