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一直没交,有滞纳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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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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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30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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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取暖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取暖滞纳金如何计算,是否有上限,滞纳金如何开票是否上交国家
king3015 LV10
2019-04-20
满意答案
Q597411655
LV12
推荐于2017-11-25
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没有上限,滞纳金归供热部门所有。
用热户应在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
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简单讲,就是从滞纳那天开始,算到缴纳那天,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五征收。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入秋,供暖的事儿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长期以来,热用户拖欠供暖费,供暖企业有没有权力收取滞纳金一直是供暖费收取问题中的焦点,近日,一家收取滞纳金的供热企业被热用户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最终供热企业退还了收取的滞纳金。
市民张女士系我市某工厂职工,住在西岗区黄河社区。2004年单位效益不好,未替张女士交纳供暖费,张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去年9月份,张女士家里经过供暖分户改造,某供热公司通知张女士,补缴2004年欠缴的供暖费,并交纳滞纳金1163.10元,否则公司不再收取2015年的供暖费,并停止向张女士家供热。
张女士想,2004年确实拖欠供热公司的供暖费,但这个费用应当由自己单位交纳,现在已经过了十年多了,账算在自己身上不公平。考虑到供暖分户,如果不交去年冬天全家都得挨冻,老伴身体不好,这供暖费不交还真不行。没办法,张女士补缴了2004年自己单位拖欠某供热公司的供暖费,同时还承担了滞纳金1163.10元。
虽然交了滞纳金,但张女士一直对供暖企业有无权力收取这笔钱心存疑虑。今年8月份,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陈泰安律师向张女士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她将某供热公司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要求某供热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1163.10元。主审法官接到张女士的起诉后,主动找到某供热公司。*认为,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收费”,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因此,供热公司不得收取用户的滞纳金。鉴于本案系在《条例》出台之前发生的拖欠供热费的情况,希望某供热公司能够与张女士调解结案。
某供热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张女士是去年9月17日补缴了2004年欠缴的供热费和滞纳金,这是她的自愿行为。对于2004年发生的供热费,属于拖欠,一直挂在账上,补缴是应当的。对于滞纳金,当时也有文件规定,公司是可以收的。考虑到张女士老两口年龄大了,并且法官亲自到公司调解,某供热公司表示可以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
近日,在*调解下,某供热公司退还了张女士的滞纳金1163.10元,张女士从*撤回对某供热公司的起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30 05:18
如果你现在没办停供
你还是尽早去交吧
现在已经办理不了停供了
在10月20日以前办理
现在你只有交了
如果不交
滞纳金是日千分之三
到时候比你采暖费还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