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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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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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0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