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购房补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8 13:4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23:41
具有哈尔滨户籍,符合生育*,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第三胎的家庭,在9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口薄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个人在9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线上、线下房展会期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额的10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的比例分担。对个人在9区内购买二手住宅,且在线上、线下房展会期间对《黑龙江省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网签备案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的比例分担。
一、购房补贴申报流程:
1、购房人到市行政审批服务房产事务服务中心购房补贴窗口提出申请。
2、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
3、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及配偶的购房情况进行审核。
4、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予以发放。
二、请人提出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式一份);
2、房屋不动产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