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怎样正确看待手机涉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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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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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0 16:34
我无意于激烈的态度,丝毫没有不敬的意思,我说的法盲指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教育而缺乏法制意识的人,只是一个定义范围。本来,法盲不是错,是社会没有能够做好应尽的法制宣传的职责,就有如不认识我们国旗的那个青歌赛选手也没有错,是因为社会连基本的教育也没能给他。
现在有人为深圳警方将涉黄人员“示众”而拍手称快,并以此为依据为深圳警方的做法持支持态度。这种观念我认为非常值得商榷。
百姓对法律事件发表看法进而拍手称快或进行声讨的,并不代表事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更不能以此作为判别是非的标准!
一个律师受一个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其辩护,该律师掌握了对委托人不利的一些材料,这位律师经过思想斗争,激于正义,最终在法庭上摔出委托人给他的钱,并义正词严地揭露指证委托人,使其被判有罪,此时观众们纷纷对该律师的行为拍手称快。
在田文昌决定为刘涌辩护的时候,又有人出来声讨,称其为黑心律师,不该为“罪大恶极”的刘涌辩护,为其打官司是为了钱。
大众惩恶扬善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观念却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委托人辩护,根据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为委托人做出有利辩护,这是法律规定律师的职责,也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至于揭发该委托人的犯罪事实是公诉机关、*的职责,只有尊重制度、各尽其责,才能确保法律的公平。第一个律师的做法是违法的,既违犯了法定程序,也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对田文昌的指责也是错误的。任何人如刘涌等在未经定罪之前都不能被认为有罪的,不能因为激起了公愤而直接拉出去*毙,也不能不给其请律师、不给请好律师而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法律的公正不能以这种方式实现,法律的公正要靠控辩双方按既定的程序去实现,靠控、辩的趋于和谐实现公正的审判。田文昌所担负的为被告人刘涌辩护的职责也是实现法律公平的一部分。而且水平高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也会提高审判的水平,因为要证明刘涌有罪公诉方也拿出更高的水平来,从而推动庭审的发展。
控、辩作为一对矛盾是推动审判完成的动力,当然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出现不平衡的情况也是正常的,所以出现错案也是正常现象,也要正确看待这个问题。
另外就问题本身而言,对有人对深圳警方将涉黄人员“示众”而拍手称快也要深入分析,就像有人分析的,这些人拍手是为警方打击违法而快,不见得是为将涉黄人员“示众”而快。也不能以此来作为对“示众”行为的评价标准。
大众的好恶多从道德角度出发,但法律永远有法律的精神。要建设法治社会,大众必须实现观念的转变,这也靠国家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我希望类似的声浪能在我们国家能够越来越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0 16:34
只要不公开,不干坏事,也没什么,就像每个人手机的铃声一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0 16:34
我无意于激烈的态度,丝毫没有不敬的意思,我说的法盲指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教育而缺乏法制意识的人,只是一个定义范围。本来,法盲不是错,是社会没有能够做好应尽的法制宣传的职责,就有如不认识我们国旗的那个青歌赛选手也没有错,是因为社会连基本的教育也没能给他。
现在有人为深圳警方将涉黄人员“示众”而拍手称快,并以此为依据为深圳警方的做法持支持态度。这种观念我认为非常值得商榷。
百姓对法律事件发表看法进而拍手称快或进行声讨的,并不代表事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更不能以此作为判别是非的标准!
一个律师受一个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其辩护,该律师掌握了对委托人不利的一些材料,这位律师经过思想斗争,激于正义,最终在法庭上摔出委托人给他的钱,并义正词严地揭露指证委托人,使其被判有罪,此时观众们纷纷对该律师的行为拍手称快。
在田文昌决定为刘涌辩护的时候,又有人出来声讨,称其为黑心律师,不该为“罪大恶极”的刘涌辩护,为其打官司是为了钱。
大众惩恶扬善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观念却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委托人辩护,根据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为委托人做出有利辩护,这是法律规定律师的职责,也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至于揭发该委托人的犯罪事实是公诉机关、*的职责,只有尊重制度、各尽其责,才能确保法律的公平。第一个律师的做法是违法的,既违犯了法定程序,也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对田文昌的指责也是错误的。任何人如刘涌等在未经定罪之前都不能被认为有罪的,不能因为激起了公愤而直接拉出去*毙,也不能不给其请律师、不给请好律师而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法律的公正不能以这种方式实现,法律的公正要靠控辩双方按既定的程序去实现,靠控、辩的趋于和谐实现公正的审判。田文昌所担负的为被告人刘涌辩护的职责也是实现法律公平的一部分。而且水平高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也会提高审判的水平,因为要证明刘涌有罪公诉方也拿出更高的水平来,从而推动庭审的发展。
控、辩作为一对矛盾是推动审判完成的动力,当然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出现不平衡的情况也是正常的,所以出现错案也是正常现象,也要正确看待这个问题。
另外就问题本身而言,对有人对深圳警方将涉黄人员“示众”而拍手称快也要深入分析,就像有人分析的,这些人拍手是为警方打击违法而快,不见得是为将涉黄人员“示众”而快。也不能以此来作为对“示众”行为的评价标准。
大众的好恶多从道德角度出发,但法律永远有法律的精神。要建设法治社会,大众必须实现观念的转变,这也靠国家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我希望类似的声浪能在我们国家能够越来越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0 16:34
只要不公开,不干坏事,也没什么,就像每个人手机的铃声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