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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网络犯法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8:25

我来回答

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23:41

我来告诉你新田属于老鼠会,是一个典型的传销组织,所谓的人际网就是拉人头的形式而已。

打击传销2007年第1号提示

警惕传销,反对欺诈,共建和谐社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传销2007年第1号提示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机关在*、*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了一批传销组织,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传销活动依然存在,在个别地区还比较猖獗。传销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避免不明*的广大群众上当受骗,增强人们自觉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提示:

一、警惕“拉人头”式传销。传销组织一般多以“介绍生意”、“介绍工作”或“招聘”的名义,谎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利用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各种关系,通过打电话、写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手段,将人员骗往异地。他们许诺发展人员数量越多,获得的报酬越多,采取利诱甚至威*、暴力等手段,对参与人员进行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在短时间内可以非法获取大量财物,大多数参加者常常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参与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

二、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一些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等旗号,使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并且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手段实施奖金发放,使其违法活动更加隐蔽,违法活动成本更低、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三、警惕利用已被执法机关查处和取缔的组织或者虚假注册的公司的名义骗取钱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将部分已被查处取缔的传销组织名单和用于传销的部分产品名录向社会公布。如果发现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关举报。

附:1、部分传销组织名单

2、用于传销的部分产品名录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传销组织名单:

1、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亦称“深圳文斌”)

2、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亦称“武汉新田”)

3、莱克萨斯香港分公司

4、广州扬森化妆品有限公司

5、法国欧丽曼化妆品公司

6、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德国王牌88传销组织

8、江苏观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9、莱蒂菲传销组织

10、纤瀛国际传销组织

11、广州天冀公司

12、北京恒源伟业电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13、得利(华良)公司[亦称“得利(集团)公司”、“全球得利计划公司”、“全球得利计划联盟”、“美商得利”等]

14、黑龙江鹤岗“盛世临”传销组织

15、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

16、品品得(北京)国际茶艺连锁有限公司

17、广州佑融国际贸易公司

传销组织传销的产品名录:

1、“盛世临”保健品

2、“蝶贝蕾”化妆品

3、“法国欧丽曼”化妆品

4、“日本爱博美娜”化妆品

5、鸸鹋油

6、“天狮美丽佳人”化妆品

7、“伊美牌”牛初乳冻干粉胶囊

8、“伊美牌”化妆品、保健品

9、紫苏油

10、“广美莎缇”化妆品

11、“扬森牌”化妆品

12、“肤美一生”化妆品

13、纤瀛国际内衣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23:41

如果当初不是我想的那么单薄,也不会有现在这个结局。如果多想想多查阅资料多了解,也不会盲目的加入行业。这个行业至今有上千万的人从事,赔钱,那么肯定也有少数人挣到钱,这个是市场经济规律的最基本的概念,货币通过一个不公平的渠道再次分配,流向极少数操纵者手里。当然就有部分人挣到钱了,这些人就是较早从事的那少部分人。说实话,跟我同一时期的人,很多都做到了*别,也有少部分真的挣到钱了。但是比我晚的就基本上没有几个挣到钱的!所谓的“吃宾馆,住宾馆,万元打底的工资”,更离谱的是金扣的报喜鸟,穿金带银和奢侈手表,买车买房是吹给你们听的,提*树立人生目标的,*别的车就好像B级别的报喜鸟和那些装扮的行头一样的性质——欺骗别人的道具!钓鱼没有诱饵,鱼能上钩吗?-全面~交~流~1...0..4..0..6..5...9..9..88...-~~-全面~交~流1...0..4..0..6..5...9..9..88...--~~--是不是上老总了就可以大把赚钱了呢?错!根本没有什么六位数的保底收入也没有第二平台,你的伞下没有发展就没有新的资金注入。既然没有新的资金注入,请问你的收入从何而来?但是99%的老总上去都不会把实情告诉伞下,考察的时候,很多人会和你讲;那个谁谁上总之后都感觉变了一个人。我一直对这句话记忆犹新,那到底这件事其中有什么样的隐情呢?按理说,如果第二平台确确实好,这是件非常好的事情,透露些消息出来完全可以鼓励伞下的士气,但为什么没有一个人透露半句!当知道实情后这个时候你的情绪从天上,一下子就掉到了地狱,老总脑子里想的只有一件事,做什么样的决定?第一,就是如实相告:但试想一下,每个人上总以后,牵涉到自己下面体系所有人的利益,多少人会因为你的一句实话:弄得债务缠身,家庭破裂,亲戚会和你翻脸,朋友会和你绝交,还会找你退钱,你有这么多钱退给他们吗?拿刀砍你也说不定。到时将会天下大乱。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出局的老总,人都找不到了,据说是去国外做项目了——你们觉得呢?第二种,就是继续隐瞒,那情况还是可以维持下去的,当下面有人发展,老总们收入照样拿,45%分下来还是会有些钱的,伞下每个人都有投资,只要没退出来,上总之后多少会有些赚头,这也是对他们负责任,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全面~交~流2...7..1..4..0..1...6..8..22...-.-~~-全面~交~流~2...7..1..4..0..1...6..8..22...-~~--人都是高级动物,面对这种十字路口,没有人会说出*,还有就是受环境影响,因为不是骗你一个人,上级的每个老总都是受害者,都是过来人,中国人都有种随波逐流的性格,大众都这样,我也没必要揪着不放了,况且我还可以往上走。。。。。短短的叙述难以道尽心中的酸楚,行业是传销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23:41

我来告诉你新田属于老鼠会,是一个典型的传销组织,所谓的人际网就是拉人头的形式而已。

打击传销2007年第1号提示

警惕传销,反对欺诈,共建和谐社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传销2007年第1号提示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机关在*、*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了一批传销组织,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传销活动依然存在,在个别地区还比较猖獗。传销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避免不明*的广大群众上当受骗,增强人们自觉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提示:

一、警惕“拉人头”式传销。传销组织一般多以“介绍生意”、“介绍工作”或“招聘”的名义,谎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利用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各种关系,通过打电话、写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手段,将人员骗往异地。他们许诺发展人员数量越多,获得的报酬越多,采取利诱甚至威*、暴力等手段,对参与人员进行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在短时间内可以非法获取大量财物,大多数参加者常常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参与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

二、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一些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等旗号,使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并且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手段实施奖金发放,使其违法活动更加隐蔽,违法活动成本更低、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三、警惕利用已被执法机关查处和取缔的组织或者虚假注册的公司的名义骗取钱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将部分已被查处取缔的传销组织名单和用于传销的部分产品名录向社会公布。如果发现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关举报。

附:1、部分传销组织名单

2、用于传销的部分产品名录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传销组织名单:

1、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亦称“深圳文斌”)

2、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亦称“武汉新田”)

3、莱克萨斯香港分公司

4、广州扬森化妆品有限公司

5、法国欧丽曼化妆品公司

6、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德国王牌88传销组织

8、江苏观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9、莱蒂菲传销组织

10、纤瀛国际传销组织

11、广州天冀公司

12、北京恒源伟业电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13、得利(华良)公司[亦称“得利(集团)公司”、“全球得利计划公司”、“全球得利计划联盟”、“美商得利”等]

14、黑龙江鹤岗“盛世临”传销组织

15、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

16、品品得(北京)国际茶艺连锁有限公司

17、广州佑融国际贸易公司

传销组织传销的产品名录:

1、“盛世临”保健品

2、“蝶贝蕾”化妆品

3、“法国欧丽曼”化妆品

4、“日本爱博美娜”化妆品

5、鸸鹋油

6、“天狮美丽佳人”化妆品

7、“伊美牌”牛初乳冻干粉胶囊

8、“伊美牌”化妆品、保健品

9、紫苏油

10、“广美莎缇”化妆品

11、“扬森牌”化妆品

12、“肤美一生”化妆品

13、纤瀛国际内衣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23:41

如果当初不是我想的那么单薄,也不会有现在这个结局。如果多想想多查阅资料多了解,也不会盲目的加入行业。这个行业至今有上千万的人从事,赔钱,那么肯定也有少数人挣到钱,这个是市场经济规律的最基本的概念,货币通过一个不公平的渠道再次分配,流向极少数操纵者手里。当然就有部分人挣到钱了,这些人就是较早从事的那少部分人。说实话,跟我同一时期的人,很多都做到了*别,也有少部分真的挣到钱了。但是比我晚的就基本上没有几个挣到钱的!所谓的“吃宾馆,住宾馆,万元打底的工资”,更离谱的是金扣的报喜鸟,穿金带银和奢侈手表,买车买房是吹给你们听的,提*树立人生目标的,*别的车就好像B级别的报喜鸟和那些装扮的行头一样的性质——欺骗别人的道具!钓鱼没有诱饵,鱼能上钩吗?-全面~交~流~1...0..4..0..6..5...9..9..88...-~~-全面~交~流1...0..4..0..6..5...9..9..88...--~~--是不是上老总了就可以大把赚钱了呢?错!根本没有什么六位数的保底收入也没有第二平台,你的伞下没有发展就没有新的资金注入。既然没有新的资金注入,请问你的收入从何而来?但是99%的老总上去都不会把实情告诉伞下,考察的时候,很多人会和你讲;那个谁谁上总之后都感觉变了一个人。我一直对这句话记忆犹新,那到底这件事其中有什么样的隐情呢?按理说,如果第二平台确确实好,这是件非常好的事情,透露些消息出来完全可以鼓励伞下的士气,但为什么没有一个人透露半句!当知道实情后这个时候你的情绪从天上,一下子就掉到了地狱,老总脑子里想的只有一件事,做什么样的决定?第一,就是如实相告:但试想一下,每个人上总以后,牵涉到自己下面体系所有人的利益,多少人会因为你的一句实话:弄得债务缠身,家庭破裂,亲戚会和你翻脸,朋友会和你绝交,还会找你退钱,你有这么多钱退给他们吗?拿刀砍你也说不定。到时将会天下大乱。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出局的老总,人都找不到了,据说是去国外做项目了——你们觉得呢?第二种,就是继续隐瞒,那情况还是可以维持下去的,当下面有人发展,老总们收入照样拿,45%分下来还是会有些钱的,伞下每个人都有投资,只要没退出来,上总之后多少会有些赚头,这也是对他们负责任,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全面~交~流2...7..1..4..0..1...6..8..22...-.-~~-全面~交~流~2...7..1..4..0..1...6..8..22...-~~--人都是高级动物,面对这种十字路口,没有人会说出*,还有就是受环境影响,因为不是骗你一个人,上级的每个老总都是受害者,都是过来人,中国人都有种随波逐流的性格,大众都这样,我也没必要揪着不放了,况且我还可以往上走。。。。。短短的叙述难以道尽心中的酸楚,行业是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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