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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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03:33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方面继续实施相应优惠*,支持公租房建设和运营。
——建设、经营管理公租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
——转让、捐赠旧房作为公租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符合地方*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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