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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属于哪个部门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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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23:32

公租房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公租房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23:3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23:33

公租房可以出租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23:32

公租房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公租房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23:3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23:32

公租房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公租房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23:3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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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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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公租房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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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23:33

公租房可以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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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23:33

公租房可以出租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23:32

公租房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公租房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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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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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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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公租房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23:32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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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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