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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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0:0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的通知》: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外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
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
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
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的通知》: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西部地区的范围按照《**转发*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执行,即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上述*。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0:06
软件业务当月预交税额=20*0.17=3.4万元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0:06
回答错误应该是。实际退税金额:20*(20+5-8)/25*0.17-20*0.03=2.252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0:07
销售自己研发的软件应该是3%范围内即征即退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0:07
25*17%-8*17%=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