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3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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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03: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03:53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对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条文上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缺陷是:一是构成该罪的主体权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他企业形式的董事、经理即便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承担民事责任。犯罪主体太过狭隘,再说,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区别对待也不符合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原则。二是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何认定?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有待于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另外,有的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但义务人并无所获,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是不能追究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仅以行为人是否获利判定其是否有罪,而再无其他标准,显然是狭隘的。因为,我们实在无法对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与造成权利人损失“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区别。因此,笔者以为,造成权利人损失“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也应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03:54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涉及的罪名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03:54
解答如下: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03:55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