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31 05:0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3:12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机关、人民*和人民*等专门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等专门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行看管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3.对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逮捕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不能对其适用逮捕;在逮捕后发现这一情形,应当变更这一强制措施,可以改为取保候审。
注意:此种情形下是“可以”而不是“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考试/大收集整理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37条)
5.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对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拘留期限内收集不到相应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5、133条)
6.*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期间,*机关可以将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法》第74条)
8.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诉法解释”第81条);
9.第一审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刑诉法解释”第355条)。
10.第二审人民*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超过第一审*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注意:①人民*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