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受伤,工伤认定还没下来,医药费由本人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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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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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6:26
只要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在工伤认定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抢救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垫付。
1、从工伤保险责任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保障权,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安全保障义务。
2、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负有抢救伤者(送往医疗机构抢救)责任。
3、从立法精神和一般惯例也是由用人单位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6:26
一、参加了工伤保险,就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治疗费用;没参加,就由单位负担治疗费用,
总之一句,该你得的,一分都不能少你的,单位不报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仲裁。
二、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社会保险条例》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4,《社会保险法》第39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6:27
你可以先走医保,工伤认定书下来后,通过主治医生就可以转为工伤保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