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移交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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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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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4:32
一、移送处理的依据
《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移送处理依据如下:
1.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已构成违纪的,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按照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3.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犯罪嫌疑,按照《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规定,属于*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及时移送*机关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4:32
1.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责任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由发现问题的审计人员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将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交法制科复核;复核无误后,报主管*审阅并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签批;
2.
移送处理书由审计组送达受理机关,并及时索取送达回证和跟踪落实移送处理结果。在移送处理审批过程中,要按要求填写移送处理审批单,办公室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