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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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20:18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附件一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
附件二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附件三 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 *、*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 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 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 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 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空域管理
第十一条 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 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 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仪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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