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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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所称间谍行为是指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行为”:
(一)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的恐怖活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活动的;
(七)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危害*的;
(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行为或者有危害*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危害*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机关维护*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间谍行为,或者经*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的犯罪行为,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百度百科—反间谍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所称间谍行为是指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机关、*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4:00
间谍行为种类
1、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危害我国*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4、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
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6、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
7、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的间谍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的间谍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行为”:
(一)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的恐怖活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活动的;
(七)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危害*的;
(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行为或者有危害*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4:02
反间谍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
四、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