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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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3:24
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不能直接针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只能对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起诉时,一并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根据司法解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和地方*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附带审查的程序:
1、人民*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2、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应当准许。
3、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对规范性进行审查。
审查处理的后果:
1、*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人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进行备案。涉及*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高级人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