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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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7:31
1、被判处 有期徒刑 的罪犯 减刑 起始时间为: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4、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
《 刑法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