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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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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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17:3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林保护,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改善天然林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天然起源的森林,包括原始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修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科学修复、严格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投入,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
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应当纳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林长制管理,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组织村(居)民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鼓励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乡规民约,培育村(居)民爱林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七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科普教育、生态文化宣传和*监督,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营*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第八条 县级以上*对在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九条 省*应当组织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全省天然林资源状况普查,掌握全省天然林的面积分布、质量结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动态变化,结合全省生态空间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管理平台,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信息化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天然林资源调查,充分结合林草资源综合监测,应用遥感监测、典型样地调查、长期定位观测等方法,建立天然林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完善监测体系,监测天然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实现天然林资源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林保护修复监测站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规划天然林保护修复结构和布局,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发展目标,报省*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报本级*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天然林资源基本情况、保护修复范围和期限、目标任务、保护修复和培育措施、投资估算、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 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时,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第十四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