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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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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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9 01:36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以下几点规定:
1、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3、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服务示范企业等评定内容;
6、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内容,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普及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7、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工作;
8、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通、卫生、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旅游产业发展、市场监管、工业信息化、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