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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什么叫做代位求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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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4 04:48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第 73 条确定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 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与代理权不同,后者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与优先受偿权也不同,后者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偿,而非从债务人之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偿。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 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即超越了债权债务相对性理论,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得以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主张或者请求。

2.代位权法律关系
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享有代位权的是债权人;被代位的是债权人的债务人;该债务人的债务人,即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被称为次债务人。
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行为。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程序复杂,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并有过多干预债务*利之嫌,故最高人民*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非常严格,将此给付行为仅仅局限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范围内,债务人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代位权的发生依据: 理论上讲,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中的一种,其发生的依据应是整个债权范围,但是,由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是在《合同法》上而非《民法通则》上规定的,因此在事实上,我国代位权仅适用于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等其他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例如遗赠、抢救公物、抚养、拾遗、发现埋藏物等)和除债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均排除在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之外。至于该合同之债是基于何种类型的合同而产生的,在所不问,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均可成为代位权的基础。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次债权,则只需要满足其债权债务合法成立即可。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均可成为该债权的发生依据。
代位权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 第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至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合法,并不构成代位权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因为即使不合法,也存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可能。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代理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之列。至于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另外,若债务人已经行使其权利,而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结果并非最佳,也不属于怠于行使。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此处的“损害”,也不同于一般损害赔偿之“损害”。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而有不能实现之虞,便可视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第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 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是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均已到期,缺一不可。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延迟,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某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而其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又即将时效届满,如果坚持等到该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到期,那么届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所难免。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都是 基于人格、身份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而产生的,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不得转让与继承财产的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自无异议。债务人则属于第三人,最高*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第 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由于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败诉,债务人的债权将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如果胜诉,则产生债务人债权实现的效果,因此,应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代位权只能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行使。如果债权人有多个,则各个债权人都可以行使。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代位权必须 向人民*请求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 73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之所以只能通过诉讼程序,一方面是因为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每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另一方面是因为,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也才能有效地防止、解决债权人与其他来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也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会支持。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对次债权附有的担保物权可一并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但在如果是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4 06:06

在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所专有的性质这种权利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在人身保险中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形成有两个必要条件:
其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正是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保险标的损失作了赔偿,才产生代位求偿的法律关系,保险人也才成为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主体。如果双方没有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就不会有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其二,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导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享有向该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有了这项权利,才有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基础。如果不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权,当然不存在权利的转移,保险人也就没有代位求偿的必要和可能。

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形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员故意造成本法所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被保险人的组*员,是指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保险人的内部工作人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4 07:40

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
1.代位求偿的含义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在保险实务中,代位求偿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形式。
坚持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得到双重赔偿(既从保险人得到赔偿,又从第三者得到赔偿),又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保险赔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代位求偿的条件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这既是保险人赔偿的条件,也是代位的条件。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这是代位求偿的权限。

3.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
另外,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4 09:32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合同法、民法、海商法、公司法都有规定代为求偿权,不过都是这个意思,把主体换一下就是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4 11:40

代位求偿,是书面用语!生活中把“代位求偿”通常是指“带胃求尝”也就是说要成为一个胖子,一定要经常带着自己的胃来求别人让自己品尝。
你连这个都不知道,耻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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