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3 23:5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3:07
您好,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先用抗辩的适用要件为:(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在适用要件(2)时应将在先使用人的善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要件(4)“原有范围”的理解,应考虑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要素。因在先使用人后续使用行为的合法性源于其在先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在后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应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