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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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5:03
法律分析: 绿化面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其下面的地下车位属于开发商,如果小区内无车位,则开发商应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车位卖于业主。只有小区明确约定地下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才无权拍卖车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