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3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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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5:55
养父母没有尽抚养义务有权要求养子女赡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女关系的规定。只要收养关系还在,养子女就应该赡养养父母。如果收养关系不在了,那对于没有尽过抚养义务的养父母可以不赡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