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判了6个月 可是在看守所里待了6个多月了 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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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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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8 04:48
这个问题涉及到折抵刑期的有关常识,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正式判决有罪之前,可能会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就会被关在看守所内等候审判。虽然看守所和监狱是大不相同的两个场所,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是完全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羁押场所。既然都是完全剥夺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如果羁押在看守所内的时间不从刑期中扣除出来,那岂不是让犯罪分子多“服刑”了一段时间吗?这样无疑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正因为如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在被正式宣判以前,曾被采取了*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那么最后被判处刑罚时,应当分情况做出相应扣减。这就是折抵刑期制度,具体的折抵方式如下:
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拘役: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