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应当怎样选用审计类型(形式)来组织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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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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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0:16
1.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学校领导指示,确定审计事项;
2.审计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提前三天以上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
3.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材料; 4.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5.审计小组在对审计事项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
6.审计小组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十日内通过书面将意见反馈给审计小组;
7.审计小组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送审计处审定后,报主管校长审签,经学校批转发文至被审计单位,并抄送有关领导、相关单位;
8.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10天内向审计处或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审计处会同审计小组复议后报学校领导裁决;
9.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对审计决定必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审计处;
10.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整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
1.根据组织部、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委托书,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制订审计工作计划;
2.审计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提前三天以上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的单位发出审计通知;
3.被审计人及其所在的单位根据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材料(被审计人应提交责任期间的述职报告);
4.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5.审计小组在对审计事项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
6.审计小组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人及相关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相关单位在十日内通过书面将意见反馈给审计小组;
7.审计小组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送审计处审定后,报主管校长审签,经学校批转发文至委托单位,抄送有关领导、被审计人及其所在的单位、相关单位;
8.被审计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10天内向审计处或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审计处会同审计小组复议后报学校领导裁决;
9.被审计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审计处;
10.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
三、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的审签工作程序
1.经费使用人或使用单位按要求实事求是填写经费使用报表或结算书;
2.经费使用报表或结算书经主管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审计处根据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对经费使用报表或结算书作出审签意见;
4.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四、工程审计程序
1.对工程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
2、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的竣工结算须经审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结算;
3、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签名盖公章),按规定将齐全结算资料报审计处,审计处采取自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完结后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书,并加盖山东建筑大学审计专用章,建设单位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4、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管理的工程项目
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收集全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并进行初审;
⑵ 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初审签署意见(签名盖公章)后,将全部工程结算的文件资料送审计处审核;
⑶ 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根据审计处审定的工程结算办理结算手续。
5、其他工程项目
⑴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项目、材料、规格、数量、质量、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把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结算书(有签名盖公章),建设单位在结算书上签署核实意见(签名盖公章)后连同有关工程结算的文件资料一同送审计处;
⑵ 审计人员签收有关结算资料后,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约时间到现场核实,进行结算审核与对数,审定结算经签名和盖章后,再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6.工程结算送审或送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原件)
(1)学校规定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提供下列的资料:
①工程结算书;
②招标文件、标书;
③施工合同(协议);
④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⑤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
⑥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有关会议纪要。
(2)非招标工程项目应提供下列的资料:
①工程结算书;
②施工合同(协议);
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
④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竣工图纸。
上述资料应按规定办理并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认定(签字盖公章)方有效;如送审资料不齐或手续不全,审计人员不予签收结算文件资料或不进行结算审核;
7.工程项目拟总造价包干制的工程预算应经审计处预审后方可签订合同(协议);
8.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有关单位及人员收到审计处的预约、通知及查询函后,应在10天内如实答复办理;逾期,审计人员有权作出处理意见或中止结算审核,并将处理意见或中止审核通知工程管理单位。
建设工程审计程序规定
一、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在审计处*的领导下,实行科长负责制及主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送审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对送审建设工程的结算、资料、图纸等由专人进行审查并登记签收。
三、所送审计工程项目由科长统一分配专人审计。其中,主审人员一人,负责组织该项目的全部审计工作,提出审计方案,并对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负责。协审人员多人,配合主审人员完成审计及复验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审计人员应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到现场进行复核、验证,作好审计工作底稿,认真分析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的合理、合规及真实性。
五、对审计中有异议的事项,应及时同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交换意见,查找原因,弄清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
六、项目审计完成后,应组织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定稿。审计结果复核后,送主管*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审计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存档,一份经审计处*签字盖章后作为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结算付款凭据。
八、建设工程审计报告签章后由登记人通知建设管理单位签字领取,并同时清退建设管理单位送审的全部资料,所退资料应加盖“审计专用章”。
九、工程审计完结,应将留存的审计资料由专人负责归类存档。
十、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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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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