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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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6:24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解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一、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权地方化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的经费依靠地方*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的人员编制由地方*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成了“地方的*”,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二)司法权行政化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一方面,在*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往往被视为同级*、*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另一方面,从*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三)法官素质不高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国*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地方各级人民*审判员由同级*常委会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低素质的法官给*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案水平低,超审限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四)审判方式不科学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3.*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五)“执行难”问题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六)司法*严重司法*,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二、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一)改革司法*,确保司法独立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为了使*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统一管理。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充分发挥*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2)将*的行政管理事务分*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的管理权。(二)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在*组织体系、人事*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与地方*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三)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把开庭审理的过*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四)切实解决“执行难”切实解决“执行难”,维*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各级*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五)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惩治司法*,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的新闻*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我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1.加强*司法监督力度根据*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要求加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我认为,强化*的监督确有必要,但是,*的监督应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在具体操作上,*不应该过多地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要求听汇报、调案卷,甚至提出处理意见。即使是对个案的监督,也主要应是事后的监督。如果*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人的地位,干涉了*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使*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的。要是*发现*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加强和完善*监督,有利于从宏观*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3.强化检察监督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人民*的监督,是一种来自*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人民*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要、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4.加强和规范*的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的监督,所谓*监督,是指*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西方一些国家将*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近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最高人民*院长肖扬在全国*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自觉接受*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司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司法*现象的发生。我们在肯定*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要使*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的导向,干扰司法独立。保障人民*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监督机制。尤其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的实施,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司法*。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独立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6:25
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官和检察官准入制度和选任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一是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首先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条件。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只有经过正规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才能具备宽厚的人文素养和扎实系统的法学理*底。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只有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三是建立一元化的严格司法训练制度。四是建立充分体现法官和检察官国家荣誉和尊严的法官和检察官任免*。五是建立合理的法官和检察官业务晋升机制。(二)诉讼*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职权主义诉讼*的基本特征是,*和*或者法官和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拥有主导权,对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止以及对诉讼对象的确定和诉讼资料的调查收集具有决定权,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被支配地位。职权主义诉讼*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下,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干预、控制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反映。这种诉讼*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应转换为当事人主义诉讼*。这一*的基本特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终止以及案件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均由当事人决定。简言之,就是将诉讼的主导权和支配权交给当事人行使。我们认为,诉讼*只有实现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根本转型,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执行*我国现行司法执行*借鉴了*法系国家的立法体例,将司法执行权交由*行使,是一种“审执合一”的执行*。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司法执行*也在实务中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革。成立执行局,使司法执行机构在**中相对独立和统一,是我国司法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目前司法执行*改革的中心内容。这一改革思路是基于司法执行权是一种区别于司法裁决权而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权力的认识。实践中,许多*设立了各自的独立执行机构——执行局,在执行机构的管理*上实行单列的管理模式。这样,司法执行机构实际上在司法机关内部已经相对独立出来。这既是合乎逻辑的,也代表了我国司法执行*改革的方向。(四)*、*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需要进行探讨的是,*和*的公正和正义性,关键的环节之一是避免其地方化,或者说弱化地方党政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干扰司法正常案。有可供选择的两种方式:一是*和*的院长等,由同级*选举产生,并且由*监督、罢免等,弱化当地*和组织部门选择、调动、监督、罢免的权力,当地*依法供给两院以充足的经费,使其在人事和经费上有司法独立的基础;另一种思路是,*和*的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这样可以基本上避免地方主义。但是,各有利弊,就前一种方案而言,虽然近几年一些地方的*对两院的监督有所加强,比如有的地方*或者*的工作报告未能通过。然而,可能由于*实际在*生活中的地位,大部分地方的*并不能很好地起选举两院院长、监督两院工作,留住或者罢免两院领导的作用,地方主义从制度设计上无法克服;后一种方案,其很可能产生的弊端是,最高*和最高*可能象目前的*各部门一样,收权和集中,于是跑步进京、权力寻租、效率低下等问题又会滋生。但是,我们认为,从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看,为了国家的集中和统一,摆脱地方主义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和不正义,目前*和**改革次优的选择是,将其经费和人事垂直化管理,而给各级地方*,特别是给全国*以足够的监督权力,避免两院垂直管理后可能产生的寻租和低效率问题。垂直管理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和*实行人事垂直管理。这将有利于消除司法*,维护公平与正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制的权威与统一,发挥*和*的正常功能。为此,*和*的领导干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应由*统管。具体来说,最高**成员由*选任管理;高级**成员由最高**主管;中级*和基层**(组)成员由高级**主管。其次,改革目前*和*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的思路,特别是要改革对*和*实行的“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经费来源和供给*,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这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的产生。就*和*人事、经费和业务垂直管理的*看,更加需要加强地方*对垂直管理*和*系统的横向监督,包括案件质询、日常监督和年度报告审议审查制度,对效率低下、渎职、*严重的在地方的*和*的领导,地方*可以向上级主管提起处分、调离、罢免等要求,以避免垂直管理带来的低效率和寻租*。从长远看,2020年以后,随着地方党政领导法制观念的增强,人际人情文化向法治守法文化转变,地方*的权威强化,各地财政充裕,*和*的经费从地方财政中能得到保障,人民群众法制素质提高,*和*的*,应当重新回归地方,形成地方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制衡格局,保证地方治理结构的完整性,并减少横向监督和纵向管理带来的*摩擦成本,提高司法*的效率。(五)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的*改革,需要协调和配套推进。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以保证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其次,要制定中国司法改革法,使司法*改革在合法的框架下。第三,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统筹整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第四,调查我国的司法现状,提出司法改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