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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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3:56
说明: 1、由于等额本息支付方式中,利息是先多后少的,所以最初的*较高,租赁期后段会对应降低。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回租可以享受超3%即征即退*,因此会有退税列存在。 3、对于退税的计算的标准,106号文的融资租赁单篇里有解释: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举例说明,第一期的退税额16.95是怎么算的呢?应税额我们已经知道了,接下来我们要知道那3%是多少,超出来的就是税务该退给我们的。很简单,3%*(141.67/1.17),为什么要将开给客户的利息除以1.17呢?因为此处全部价款是指不含税的,我们如果用设备金额作为融资额计算出来的结果,都是含税的,若最初便将进项票进行价税分离测算租金,则无需除以1.17。另外价外费用部分,则可以是含税的。 4、回租最后针对税基的税率部分,与直租相差较大,大家也不必惊讶,因为被除数不同,但是注意合计税金是一致的,直租如果单纯除以利息部分,其实是一样的,因为14.53%这个比例,其实就是*占价税合计的比例哦。这也是我很多时候不太认可“比率”,更看重“绝对值”的原因,哈哈。当然,最后的实际税率3%也符合了超3%即征即退的标准,看来计算无误。 5、虽然我们说2016年开始,回租的税金合计和直租就一样了,但是由于回租税金大头在前,所以综合来看,回租的“成本”还是要高于直租的。 既然上篇已经提到了退税这个事儿,就再多说两句,现在有些租赁公司设计的产品是这样的:融资额确定后,每期租金就等于融资额/还款期数,那收益从何而来呢?手续费!相当于在保证内部收益率不变的情况下,费用前置,同时也可以避免租赁期后半段超过2015年12月31号后,*会增加(回租项目)。但是这个办法看起来很聪明,其实笨透了,好好的单子,为了少交*,反而牺牲了更多的收益,唉。但若不考虑收益问题,若只是为了调整结构促成单子,则另说了。另外还有一种我倒是比较认可,就是将支付表中的利息贴现,但是本金部分不变,只不过这样一来,支付表就很不美型了,每一期的还款都不一样。当然,只要客户决策人同意了,每一期对租金进行仔细核对的任务,就是租赁公司运营和客户企业财务出纳去头疼的问题了。最后还有一种,也是通过收取手续费类似的形式,比如叫顾问费,希望按6%纳税,以此来达到“避税”的效果,此种,实为下下策,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