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完整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港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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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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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17:32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账款,主要指发出产品代销或经销合同期内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和销售部,财务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销售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和销售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销售部完成,销售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由部门经理复核签字后一份保存于公司办公室,一份保存于销售部,客户信息档案包括:
A、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相关背景,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访问收集来的;
B、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金额、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与山货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C、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客户公司的战略、未来的展望及客户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第五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系统的业务员负责收集,凡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 两 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到 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额第二次交易后的一月内完成并交部门经理汇总建档。
第六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慎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门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七条: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部门经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
第八条:实行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定期确定制,成立由负责各系统的业务员、部门经理、销售总监和财务经理、在总经理(或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的主持下成立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委员会”,按季度对客户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
第九条:“客户信用管理委员会”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在业务人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销售部和财务部各备存一份。
第十条;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凡初次代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高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必须经“客户信用管理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第十一条: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产品代销的管理
第十二条: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代销的,必须由经办业务员先填写代销《请批单》,由部门经理严格按照预先每个客户评定的信用限额内签批后运营支持及供应链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部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定期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10天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的财务部经理,由财务经理汇总并及时通知销售部立即联系客户清收。
第十四条:凡前次销售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
第 十五条: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都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代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十六条:对信用额度在5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60天以上的客户,部门经理和销售总监每半年应不少于走访一次。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于每月5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提交给销售部、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总经理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该表由业务员在出门收帐前核对其正确性;
第十八条:销售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报来的〈帐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代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销售总监。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超过10-30天时,由经办人上报部门经理和销售总监,并电话催收;
超过31-60天时,由销售总监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派员上门催收,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20%的相应收入;
超过61-90天时,并经催收无效的,由销售总监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个案处理,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50%的相应收入;
第二十条:财务部应于月后5日前向销售部、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该表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后报经业务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安排进行账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务员在外出收帐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欠款的正确性,外出前需预先安排好路线经业务主管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员需整理已收的账款,并填写应收账款回款明细表,若有折扣时需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并书面陈述原因,由部门经理签字后及时向财务交纳相关款项并销账。
第二十二条:清收账款由销售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每到一处客户,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部门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
第二十三条:业务员收帐时应尽量收取银行票据,避免现金,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是否为*印章。
第二十四条:收款时客户现场反映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同意,若在权限外时需立即汇报主管,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以答复。如属价格调整,回公司应立即填写价格调整表告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资料中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并限期补正或赔偿。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第五章:坏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代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月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帐申请书”呈请批准,由部门经理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帐的须报经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25%以上的金额。(注:疏于访问意谓未依公司规定的次数,按期访问客户者。)
第二十八条:销售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帐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账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帐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以上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业务员发现发生坏帐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效速报部门经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第三十条:“坏帐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部门经理及销售总监批准后,连同账单或差额票据转交财务部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发生坏帐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于当月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按坏账金额的---%先予扣减业务员的业务提成。
第六章:应收账款交接制度
第三十二条: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
第三十三条:凡主动提出离职的,应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就不予办理离职;
第三十五条:离职业务员经手的坏帐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三十六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监交人签字后,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
第三十七条:业务人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级人员移交时,应与完成移交手续并经上级主管认可后,方可发放该移交人员最后任职月份的薪金,未经主管同意而自行发放由出纳人员负责;
第三十九条:业务人员办交接时由部门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诉民、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应收账款交接后一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财务部可随时与客户联系核对账目,以确定业务人员手中账单的真实性。); 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接收、监督三方签署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收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销售部和财务部另行协商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