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代理词怎么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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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7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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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9:50
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 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撤回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XX与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XX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2003年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9:50
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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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9:50
我可以帮你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