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7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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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在没有其它股东牵制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
所以,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个人与公司是否有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就是倒*机制,促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被告某公司因承建花都凤凰御景项目东地块项目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原告依被告某公司要求自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向其承建的工地项目供应混凝土,经双方结算,截至2015年12月10日,原告共向被告某公司供应混凝土385.5立方米,货款合计110315元。
但被告某公司并未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某公司系被告汤某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汤某成应对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催告,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具状于*,请求*依法裁判。
*认为,原告与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已向某公司供应了混凝土,某公司亦在原告出具的工程量对数计数表中盖章确认金额为110315元,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某公司收取原告的货物后,理应支付货款。
现原告诉请某公司支付货款110315元及因某公司迟延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但由于双方对账后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对其陈述的双方的交易习惯并未提供证据,故对其陈述的双方交易习惯*不予采信。*明确利息损失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故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10315元及利息)。
对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某公司系汤某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汤某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某公司财产,汤某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故对原告要求汤某成对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10315元和利息以及被告汤某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8:20
什么叫一人公司?当然就是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者持有全部股份的了,自然是要对公司盈亏负全责。追答哦,有点说不明白,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公司财产是多少就用多少偿还债务,多出部分就是坏账,如果你注册了一人公司,还要像个体户一样把公司财产就当个人财产一样用,当然是风险自担了。再举回刚那个例子,20万出资,三个合伙人,欠款40万,最后申请破产,公司财产只有30万,则实际每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是15万、12万、3万。如果其中一个人就把公司当自己的小金库,随便支出使用,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在一起,那很抱歉,那个人哪怕是出资最少的,也得对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有那么好的事,我注册一个10万的公司,拼命接业务,得了钱全转自己腰包,然后公司一分钱都没有,或者只要出注册的10万,有那么好的事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8:21
今天问了工商局的,说的一人公司对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划分不清楚的才是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合伙的就不存在了,就只承担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8:21
这样说的话注册一个10万元的一人有限公司,外债20万元的情况下破产,那么就需要承担20万元的连带债务了是不是?——是的。追答有限是针对多人中的某一个人来说的。你不要把注册金扯到债务里了。注册金表示投资/合伙人在公司里所占股份的比例,根据相应的比例,也要承担/受/享有相同的责任、债务、利润分配等。
所以20万的债务如果是两个人各占50%的股份的公司,理论上来说就是各50%的债务了。如果公司在清算的时候,注册资金10才会作为债务算进来的。
当然也可以对债务进行诸如股本置换。减少原有的股份以清偿债务也不失为一种还债的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由多人合伙入股的,独资就不一样了,如果独资有人参股就改变了公司股本结构,投资或管理方面从性质上就发生了变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