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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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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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22:51
印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的意见》的通知
(2008年3月18日)临人劳[2008]4号
各乡镇*、工作站,县直各部门,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的意见》已经县*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4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的意见
第一条 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更好地保障我县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邢市劳[2000]12号)、《邢台市关于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的意见》(邢市劳办[2002]29号)及《临西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临政[2002]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降低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由一个年度内按医院级别和住院次数确定起付标准,改为只按医院级别确定起付标准。同时,将起付标准下调,由原来第一次住院,*医院9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700元,第二次、第三次以及以后住院还有不同起付标准,改为: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退休人员相应降低100元。
第三条 降低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将原来“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个人先自付20%”的比例降低为10%。
第四条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县定点医院住院从起付标准到最高支付限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转诊转院人员在本县以外发生的从起付标准到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相应增加3个百分点。(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