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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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6:22
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女员工的哺乳假,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规定里有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九十天期满后,如果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准超过十八个月。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长假;未经单位批准,本人不得擅自休哺乳假。
女职工休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其工龄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