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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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5:4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1996年*有关文件明确,治理者对“四荒”享有治理开发自主权。国家依法保护治理开发“四荒”的成果和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治理开发协议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治理者在保持水土和培育资源的基础上,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利用“四荒”。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准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开荒种植农作物,不准破坏植被、道路和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不得将“四荒”改为非农用途,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违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约逾期不治理开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无偿收回。同时,还要求“四荒”地拍卖、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的重点应放在生态建设上,根据治理水土流失的需要可以用作农业,也可以用于造林、种草和相关的工程措施,要尽可能避免对“四荒”进行大范围的开垦种田。
在“四荒”资源的流转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个矛盾:开发与治理的矛盾,在对“四荒”开发与治理两个目标取向上,各级*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是有差异的。*强调治理环境,保持水土。而后者的重点则在于“四荒”的开发利用上。但从长期看,治理生态环境是产业开发的条件,而产业开放又可以为建设生态环境提供物质保证和技术支持。只有把治理和开发结合起来,才能步入持续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