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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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2:31
台湾刑法典第26条规定为:行为人对于犯罪构成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发生者,为故意。行为人对于犯罪构成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澳门刑法典则对之规定为:(一)行为时明知事实符合罪状,而有意使该事实发生者,为故意。(二)行为时明知行为之必然后果系使符合罪状之事实发生者,亦为故意。(三)明知行为之后果系可能使符合罪状之事实发生,而行为人行为时系接受该事实之发生者,亦为故意。可见,台湾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种类是以行为人的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为标准,将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对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之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自己本意的心理状态。
澳门刑法在认定故意犯罪时,将故意犯罪区分为三种,即直接故意、必然故意和未必的故意。前文所引用的澳门《刑法典》中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其*列举了三种情形,其实就是关于这三种故意样态的分类。因而,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事实符合某一罪状,而有意使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与属于*法系的台湾、澳门不同,香港地区因其普通法系的特点而未有成文法明文规定犯罪及其样态。因而我们可以从其普通法系的渊源及相关学者的理论中找到其关于故意犯罪的表述与理解。
*现行刑法对故意的认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上述地区刑法典对故意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故意的概念上港澳台及*地区基本相近,都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或明知故犯地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关于故意的学说,有认识说、希望说、客观说和盖然说等学说之分,*法系各国多采用希望说,即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的希望心态,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香港可以划为这一范畴。*地区也倾向于此。首先,各地区的“直接故意”略有不同。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结果是明知的、有预见的。各地区对认识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强调认识内容只应当包括对行为危害结果的认识;香港对行为结果的预见问题则是判例法中故意的争论中心,焦点是对该结果的预见必须达到何种程度;台湾与*较为相似,即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行为人主观心态满足了认识因素中要求认识的程度;澳门刑法典的第13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必须明确事实符合罪状,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才符合故意中认识因素所要求的程度。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间接故意的角度进行简单的对比。刑法中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结果却予以放任的一种心理态度。对这一内容的表述四地也略有不同。台湾刑法典第13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以故意论;澳门刑法典第13条第3款规定明知行为之后果系可能使符合罪状之事实发生,而行为人行为时接受该事实之发生者,亦为故意;*刑法典第14条并没有设专款对之加以规定,而是在规定故意时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犯罪的作为间接故意犯罪。香港因无成文法的具体表述,但在判例法的理解上却与*、澳门和台湾一致的:“虽然特定结果不是被告的目的,但他预见到其必然发生;或尽管一个人的目的不是造成某种特定结果但他预见到这种可能从其行为发生”。四地对间接故意基本上都以“放任”作为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