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民政工作面临的矛盾进行剖析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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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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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5 23:07
一、民政工作服务对象、内容、形式
主要表现为“三多”:一是对象日益增多。民政工作的主体已不单纯是过去的以优抚对象、老弱病残、贫困户为主,现在则扩大到救灾救济、优抚、高龄补贴、社区建设、换届选举中的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社会求助者及其他如举报、咨询、婚姻服务对象等。民政服务对象区域性特点越来越明显。过去民政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农村,现在外地人员来访的现象逐年增多。二是内容日益增多。目前,除了退伍士兵的安置、贫困户的救济等老主题外,民政服务内容已涉及到方方面面,如城乡高龄补贴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五保户的申报、农村贫困户危房改、扩建等。民政工作绝大多数都很现实,基本都涉及到个人或集体的切身利益,且都明确要求为其解决实际问题,不达目的,不肯罢休。许多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性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有些问题,如果我们稍有疏忽,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群众上访,并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三是服务形式日益增多。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民政对象相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他们对民政部门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由于他们对*了解的不全面,反映的一些问题失实,不但毁坏了基层干部的名誉,也造成了基层工作的被动。
二、民政工作主要成因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方面的原因。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民政对象的救济、补助等标准虽然几经调整,有所提高,但民政对象的生活水平仍难以实现同步提高,例如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二是资金方面的原因。国家每年投入救灾救济、优抚、高龄补贴、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巨大,但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上级拨发的资金已不能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造成了民政工作的困境。三是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少数民政服务对象自身人为因素,造成不应有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懂*;不满足对问题的解决,要求过高;盲目攀比,造成心理失衡;法制意识淡薄,无理取闹等。其次,接待人员对新*、新标准及有关知识了解不全,业务不熟,工作被动应付,处理问题质量不高,有的工作方法简单,带来负面效应,促使矛盾激化。
三、解决的对策
一是提升人员素质。培养和建设一支*素质好,*水平高,业务精通,务实高效,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干部队伍。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更新各种专业知识,熟悉党的各项方针、*和国家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水平,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协调、化解矛盾和理论*研究的能力。积极宣传党的*和规章制度,对反映问题群众所提出的要求,无论是否合理,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能解决的当场联系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这样,我们就能征得来访群众的谅解,避免重复来访和越级上访。
二是收集信息。建立健全乡、村两级民政信息网络,加强基层服务力量,加强横向联系,形成多元化的工作格局,把民政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基层的各个角落。必须善于利用各种渠道倾听民政对象的呼声,正确把握民政对象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是加强作风建设,以高效服务信访对象。民政服务对象来访主要源于一些实际问题难以解决。所以我们在民政工作中,对服务对象反映的实际问题,要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复,以提高来访者对民政工作的满意度。在解决民政对象反映的问题时,凡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保证不折不扣地及时落实到位;对一些反映较多的难点问题,要想方设法解决好;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要强化宣传,耐心解释,积极引导,认真研究解决。在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特别是村级干部要切实负起责来,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更不能将矛盾上交或推给上一级业务部门或者上一级*。
总之,切实解决好民政工作的实际问题,既有利于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又切实保障了民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