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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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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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01:07
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性基金优惠——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根据《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2015】29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符合以下条件可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2015年1月1日前起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险金。
3、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性基金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印花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