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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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10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从业人员的其中一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扩展资料
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10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11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可能死而复生,所以,安全生产是开不得玩笑的,也不允许任何人漠视。特别是特殊工种,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所以,特殊岗位的人,更应该学习好岗位安全知识,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防范到位,生命安全也就有了保障。 在生产场所里,有的人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这看起来好像并不影响生产,但也是造成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会危及生命,所以,安全生产重在预防,来不得半点侥幸。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威胁总是存在的,所以,预防应该永远是第一位的。发现危险源,且已经预见到会对人身造成伤害。应该立刻马上远离危险的环境,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一切活动必须让位于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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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11
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竞赛 第二十四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12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相关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