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1:5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3:39
1、暂住本市居(农)户内员由户主带领或由本持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证件址与暂住口实际居住址致户主应注明*实际居住详细址向暂住派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筑工、工棚内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派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租房内员由房主带领或由本持户主(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证件址与暂住口实际居住址致房(户)主应注明*实际居住详细址向暂住派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员由店向所属派所申领《暂住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