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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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3:49
你好(*)!(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3:49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帐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票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存根联或记 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
*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 是 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代开*的*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轨、*编码、*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 帐联的,应取得*联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 是 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处理。
未开的*普票如遗失,只能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然后接受主管税局处罚后销号,之后才能按正常程序领票开票。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