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国企人员出国前培训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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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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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5:48
国企出国人员培训协议参考样本
培 训 协 议
甲方:******公司
乙方(参训员工):
经乙方本人申请,甲方审核同意并由甲方出资,选派乙方到 参加 培训,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学习期限共为 年(天)。
培训性质为:□脱产学习 □半脱产学习 □非学历培训 □学历培训 □出国培训
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地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由甲方出资支付培训费,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培训费的 %左右)作为风险费用,待乙方在培训结束,并达到培训要求取得相应证书后,风险费用作为奖励返还乙方。乙方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应按甲方的《培训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约定期限执行。
二、培训期间工作安排、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培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应严格保守企业机密,遵纪守法,虚心学习先进经验和技术,*完成培训学习任务。
四、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除应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外,还应遵守甲方的所有规定。
五、由乙方先行支付培训费用的,培训期间无论因何原因致使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再有报销乙方学成之后培训费用的义务。
六、乙方培训学习结束,返回工作岗位后两周内,需向甲方人力资源部提交一份培训报告,作为企业内部培训资料,并有义务对本部门相关岗位的其他员工进行培训。
七、乙方完成学业后应取得 证书。若乙方未能取得相应证书,由乙方先行支付风险费用,甲方不予报销;由甲方出资支付费用的,甲方则有权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乙方所占工作时间确认按《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服务期限约定。
⑴ 由甲方出资支付非学历培训费用的,乙方应为甲方服务期满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⑵ 由甲方出资支付学历培训费用的,乙方应为甲方服务期满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⑶ 乙方完成学历培训后由甲方报销培训费用的,从学位证*录的取得学位之日起计算,依据《培训管理制度》约定乙方服务期,乙方应为甲方服务满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九、培训费报销事项约定。
1、非学历培训
由甲方出资支付培训费用的,培训费用按约定服务期限逐年递减。
2、学历培训
⑴ 乙方完成学业后凭 学位证书、毕业论文、学费*及本协议到甲方人力资源部备案后,甲方一次性为乙方报销学费。
⑵ 报销比例为学费的 □60% □80% □ %
⑶ 报销金额为 元。
⑷ 培训费用按约定服务期限逐年递减。
3、其他按双方约定的相关事项执行。
十、违约责任
甲方为乙方支付或报销培训费用后,如乙方未能为甲方服务达到本协议约定期限,无论原因为何均按下列标准执行:
⑴ 因乙方原因由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从乙方离职之日起,计算乙方未满服务期应支付的违约金,按人民币1000元/日×培训天数+来回机票逐月递减;
⑵ 因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给甲方带来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被甲方辞退、除名或开除处理,或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除应按规定正常支付未满期限的违约金额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⑶ 除上述两条所列原因外,若是由于其他原因使乙方未能为甲方服务到约定期限而导致合同解除的,从解除劳动之日起计算乙方未满服务期应支付的违约金。
(注:“培训费用”指报销凭证所列的“培训、学费”项目的相关金额。)
十一、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友好解决,若不能达成共识,可报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方(授权代表人): 乙方:
盖章: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5:48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改革服务。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选派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六条 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能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