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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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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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由其原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
无居民(社区)委员会的居民小区,城市低保工作直接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承担。
第二十六条街道(乡镇)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进行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经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整理上报区*民政部门;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并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可采取下列方法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
(一)到申请人住处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和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状况;
(三)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发信索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与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申请人家庭收支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配合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状况的核实。
第二十八条区*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委托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对公示内容无争议的,发放《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和《长春市城市低保优惠证》、银行卡(折);对有争议的,由街道(乡镇)进行调查复核,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重新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公示中有争议经调查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和经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应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申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与实际消费支出差距较大,实际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空调、摩托车、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申请日前1年内购置新电脑、彩电、冰箱、音响等家用电器价值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含加工点)、公司、商店、服装店、干洗店、影楼、网吧、话吧、游戏厅、饭店、旅馆(含公寓)、药店、诊所、健身房、美容美发厅等经营实体的;
(四)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证券投资行为或者家庭存款及贵重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一般为超过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全额保障金总额的),家庭对外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除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住房或者装修现有住房的;
(六)家庭成员有吸毒、*、嫖娼、酗酒行为,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领取城市低保金、不按规定真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无就业要求,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供就业岗位的;
(九)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自费择校就读3年以内的,自费出国学习、工作的;
(十)*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十一)提供虚*明材料的;
(十二)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外来务工人员;
(十三)本市非农业户口,本人常年在其他地区居住生活,回到本市市内生活不够6个月的。
第四章城市低保待遇及保障方式
第三十条城市低保待遇由市*委托金融机构按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保对象在市区内迁移居住地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办理城市低保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手续,在其家庭收入未发生变化时,迁入地至少要保证城市低保对象在迁入后6个月内仍然连续享受原来的城市低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按照城市低保对象自救能力、生活状况等不同情况,实施相应分类救助。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孤老、孤儿和优抚对象,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给予保障;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严重残疾人、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给予保障。
第三十三条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应及时、如实向所在街道(乡镇)报告收入状况,申请城市低保“救助渐退”补助。街道(乡镇)组织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核算,对符合申报补助条件的,填报城市低保“救助渐退”申请表,报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城市低保“救助渐退”按下列不同情况,逐月发放渐退补贴:
(一)其家庭享受城市低保金在200元/月以上的,自办理渐退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发给其上月城市低保补助金(即渐退补贴,下同)的80%,发放到第6个月为止;
(二)其家庭享受城市低保金在200元/月(含200元/月)以下、100元以上的,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发给其上月城市低保补助金的70%,发放到第6个月为止;
(三)其家庭享受城市低保金在100元/月(含100元/月)以下的,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发给其上月城市低保补助金的60%,发放到第3个月为止。
第三十五条享受“救助渐退”补助的家庭,如果再次申请城市低保救助,原来发给的“救助渐退”补贴按实际家庭人口折算为基本生活费,折算期内一般不予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同时,不能再次重复享受“救助渐退”补助。
第三十六条城市低保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告收入状况,经由街道(乡镇)查实并作出停发城市低保金建议,报区*民政部门批准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救助渐退”补助的照顾。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为符合申请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不依法审批的;
(二)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低保金的。
第三十八条城市低保工作人员涉及其亲属申请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调查取证等项工作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九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地、卫生、残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在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提供虚*明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及审核、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取资料费、工本费、手续费、调查费;不得将城市低保金的发放与收取治安费、卫生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相挂钩。
第四十一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街道(乡镇)对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采用以下方式定期进行复查和走访:
(一)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每2个月复查一次;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及优抚对象,每季度走访一次;
(三)家庭成员中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或者与无行为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城市低保家庭,每半年走访一次。
民政部门在复查、走访过程中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城市低保家庭,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分别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
第四十二条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每个月提交一次续领申请,并书面说明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变化情况,连续三个月不提出续领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四十三条城市低保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实际收入的当月起,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城市低保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采取谩骂、侮辱、殴打等手段威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情节严重的,由*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乡镇)或者区*民政部门提出重新核算申请,街道(乡镇)或者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起30日内核查完毕并给予答复,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
第四十七条城市低保对象退出城市低保之后,应当配合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缴回《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和《长春市城市低保优惠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003年8月11日开始试行的《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