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质保金比例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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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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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4:19
需要签订一个质保金补充协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4:19
原建设部和财政部在2005年1月12日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这是我们平常通常理解的5%质保金比例的由来。
2017年6月7日*常务会议确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随后,2017年6月20日,住建部和财政部对2016年12月27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也是当前国家有关质保金比例的最高层级法律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4:20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拓展资料
"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
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
主要功能
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3%)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