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如何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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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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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09:2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在境外发现遗失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四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国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