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期间,一个星期报道两次,是正常的吗?1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5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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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2 05:43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定期报告、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义务。以下规定供您参考。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