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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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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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0:55
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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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00:55
1、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必须在犯罪以后,尚未归案之前。其中“尚未归案之前”在实践中一般认识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2)自动投案的主体:犯罪嫌疑人本人。一般应是犯罪人犯罪后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因某些条件的*,如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投案。虽然被视为自动投案,但被委托人不能称为主体,同样在实践中,许多犯罪嫌疑人并非完全出于本意投案,而是在亲友主动报案、劝说、陪同下投案。虽然也被视为自动投案,但其亲友也不是自动投案的主体。
(3)自动投案的对象:1、主动向*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投案。2主动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但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明知这些机关或负责人不会向司法机关报告、检举、揭发的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4)自动投案的必要条件:犯罪人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之后又隐匿,逃脱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或事先以电报,信函投案而本人拒不到案,自身行为已表明意志发生了变化,不再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自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正如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述简称《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之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
(5)自动投案的特别认定:根据《解释》下列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一是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先以电报、信函投案或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投案,但是,必须在当初不能亲自投案的情况消除后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二是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送去投案或约定的地点,等候*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三是近亲属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后,积极协助*人员前往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拒捕而予以配合的;四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五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六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核心条件。根据《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只要根据客观事实供述所犯的罪行,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自己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但具体而言,如实供述的标准是“在犯罪尚未被发觉时,只要承认本人实施何种特定犯罪即可,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犯罪人未被发觉的条件下,只要承认某一特定犯罪系自己所为即可;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的条件下,但犯罪人尚未归案的条件下,只要承认自己系某一特定犯罪的行为人即可。”在把握这些条件时,应注意,由于主客观因素犯罪嫌疑人只能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犯罪事实,但据此可以确定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的,就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但如果在供述过程中大包大揽、故意歪曲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解释》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3、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才能最终成立自首。犯罪分子将自己的人身置于司法机关的现实控制之下是其悔罪的具体表现,也是国家对其从宽处理的重要根据。犯罪人归案之后,无论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逃避司法机关现实控制的,都是不接受国家的审查、裁判的行为,不能成立自首。”所以,在实践中,有的犯罪人匿名将非法所得送到司法机关或归还原处,或者用电话,书信等方式匿名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赃物所在,而本人始终徘徊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外。此类行为并没有自首的诚意,因而不能成立自首。但对这种主动交出非法所得和主动报案的行为,表明其悔罪的态度,主观恶性较小,处理时可以考虑适当从宽。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0:56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
成立特别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且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那些罪行。